杭州:一次性补偿收入超标部分须缴个税
日期:2007-03-23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昨天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下,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当年发布的上年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杭州市区社会(即职工)平均工资为22645元,因此2006年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67935元。超过这个标准,将按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计征其一次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