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旧版货运发票月底前可抵税
日期:2007-03-23
福州市国税局日前提醒一般纳税人,持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在3月31日之前到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一律不得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使用由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带有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007年1月至3月为新、旧版货运发票并行抵扣的过渡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在此期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