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实习生工资税前扣除
日期:2007-04-2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 )‚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支付的实习生报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文件规定,自06年1月1日起,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凡是与学生所在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对于对未与学校签订三年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无论什么情况,一律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同时税务总局要求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