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
日期:2007-05-0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
《办法》规定,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办法》指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办法》强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