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00万元境外交易税款在国内划缴入库
日期:2007-05-14
4月17日,经过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人员连续数月的跟踪监控,南通市一外商独资企业终于如数申报在境外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目前这笔5310万美元的收入按10%税率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款2938万元已全部划缴入库。
去年9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人员为该公司提供涉税服务时,在与企业人员交谈中得到这样一条信息:该公司的股权有可能要在境外进行转让。敏锐的税务人员回税务局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了这个信息。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非常重视,考虑到该公司的股权在境外进行转让不易监控,稍纵即逝,若不采取有效方法进行监控,这笔税款很可能就会流失或在国外缴纳。于是该局立即成立了跟踪监控小组。
这家公司于2005年12月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6年进行基建筹建。该公司的母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的美、日两大著名跨国公司。经跟踪调查核实,这家公司在2006年10月与受让方在新加坡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虽发生在境外,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公司应在我国缴纳税款。
监控小组立即找到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要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并希望该公司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后立即申报纳税。可是该公司认为股权交易为母公司在境外所为,一切要等母公司裁定是否在国内缴税后方可答复。根据企业态度,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分析认为,该公司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于是派人向该公司详细解读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组织辖区外资企业进行预提所得税业务的专题培训。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还借召开外资企业座谈会的机会,专门向该企业负责人赠送了《涉外税收知识汇编》等相关资料。经过税务人员几个月的不懈努力,该企业在2006年12月终于同意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提供中文版的转让合同。
税务人员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核,发现该合同约定以最终的付款价作为股权最终的转让价格。该条款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多少。税务人员分析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3910万美元很有可能不是最后的股权转让价。于是南通市国税部门要求企业对转让价格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经过再次约谈,企业的说明是:整个股权转让过程是在新加坡进行的,解释权在母公司。
为慎重起见,经多方协调努力,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约见了转让方在上海事务所的代表,要求作出合理的解释。上海事务所代表对最终的股权转让价以付款价为准的解释是:一是股权转让双方仍在进行谈判,还未确定最终转让价,暂不纳税;二是转让价格确定后,由于转让是在境外进行的,也可不到南通缴纳税款。
针对上海事务所代表提出可不在南通缴纳股权转让税款的解释,该局约谈人员向上海代表当场讲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相关条文等内容,指出公司在最终确定转让定价后,必须按10%的税率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款。在该局约谈人员耐心解释下,企业终于同意按税法规定处理此项税款,并同意提供股权转让价格合理解释的书面文书。
2007年3月,该公司在新加坡的母公司———美、日两大跨国公司根据全球相关业务的整体交易进行了重新估价,最终确定转让定价为5310万美元,实际成交价比原合同股权转让价高出1400万美元,并通过信函正式答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该局收到信函后,立即到该公司开展纳税辅导,并督促该公司及时申报。至此,历经数月的调查、分析、约谈,一笔近3000万元的境外交易税款最终如数入库。
江苏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说,在去年年度申报中,江苏省54%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跨国交易,交易类型包括商品贸易、资金融通、特许权使用和境外劳务等,内容繁杂,金额巨大。现有的税收管理对跨国交易、跨国投资在申报、征税、管理等方面还未形成强有力的系统控管。今年,江苏省国税局要求各地围绕跨国税源监控逐步建立分行业、分规模、分项目的分析参考值、预警值,同时对风险点、异常点进行筛选,为跨国税源监控提供准确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