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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车船使用税近日大幅提高 日期:2007-06-13
税额在660元以内,延迟执行保险公司代收税 有车族为爱车预留的养车费用要再加上数百元了,因这,我区近日将大幅提高车船使用税税率。 昨日,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要求,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据此规定,我区也将车船使用税率进行调高,并将与近日对外公布实施,调整后的税额将限制在660元以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不过来自我区税务部门的信息,由于很多细节问题尚未确定,我区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缴政策将延期执行。 数字显示,截至2006年年初,全疆各类机动车数量约100余万辆,今年以来,车市的火爆状况呈愈演愈烈之势,今年前4个月,仅乌市增加新车10057辆,比2006年同期平均每天多增加23辆,由此导致了大量汽车尾气排放及道路拥挤。我区有税收专家指出,此次车船税税额的提高,正是税收调节经济行为的体现。 新疆车船使用税1996年10月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开征的,凡是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车船使用税,税额19年未作调整。2006年1月1日,我区首次调高车船使用税总体税额,纳税期限也由原来的分期缴纳调整为按年征收,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至3月。税率调高后,2006年全年我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税9391万元,较2005年增长667.9%,增加8168万元。 我区现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每辆每年240元;20座以上,每年每辆30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48元;挂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36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纳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纳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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