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菲律宾赦免2005年前所有欠税 日期:2007-06-15
据菲律宾媒体报道,菲律宾总统阿罗约近日签署了菲律宾税收特赦法案,即9480号共和国法令,该法令旨在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根据该法案,菲律宾政府对纳税人2005年及以前所有欠税实行一次性赦免。
法案规定,申请接受税收特赦的纳税人要先向税务局提出特赦申报,并提供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债务和净值报表,并在6个月之内,按法案规定缴付适当的特赦税款。法案规定,接受特赦者所适用的税率有以下几种:个人、信托及房地产净资产的5%或5万比索,取其中较高者;认定股本为5000万比索以上的公司,其净资产的5%或50万比索,取其中较高者;认定股本为2000万至5000万比索的公司,其净资产的5%或25万比索,取较高者;认定股本为500万至2000万比索的公司,其净资产的5%或10万比索,取较高者;认定股本为500万比索以下的公司,其净资产的5%或2.5万比索,取较高者;其他法人单位,包括2005年12月31日起可征税的合作团体和基金会,其净资产的5%或5万比索,取较高者。菲律宾财政部将从税收特赦所取得的收入中拿出4亿比索,作为成立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专款。
法案还规定,承担预缴税义务的代缴代理人,在总统好政府委员会管辖下有未决案的人,已由法院最终判定并可执行命令的税务案件、贪污案件、洗钱案件、逃税刑事案件、非法交易,以及私吞公款等案件的涉案人,不能申请享受税务特赦。
申请享受税收特赦的人如果蓄意少报30%或以上净资产将以欺诈罪名被罚,刻意隐瞒不申报任何财产的纳税人,一经查实将被控欺诈。非法泄露税收特赦申请表或资产申请表的官员将被罚或监禁,公务人员将被开除公职并不得参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