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日期:2007-06-15
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投入使用。为充分发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发生货运业税款转引、虚开发票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六个方面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是规范了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通知要求对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税务机关除审核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的运输能力,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要结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 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是加强了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加大对虚开货运发票的处罚力度。
三是规范了对货运业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征收管理。通知要求对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只有符合条件,方可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是加强了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的审核。通知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申报表、税控盘等规定资料。
五是加强了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六是要求严格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管理。通知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旧售新",也即先缴税后购票的要求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