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今后将无权审批土地使用税优惠
日期:2007-06-27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取消了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其中,税总1989年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第四条和第六条,即对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中免征、减征土地使用税的地方审批权,以及商品房出售前开发商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缓征或减、免征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
这次取消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对于取消的这两项土地税的优惠政策,有关人士认为,优惠取消对开发商的影响并不大。该人士认为,取消优惠可能主要是为了限制那些囤积土地迟迟不开发的开发企业,而对于正常拿地开发、正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来说是没有影响的。
其次,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国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是: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从税额上看,企业税负并不重,因此之前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即使取消优惠,增加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也不多,对企业影响甚微。
根据北京市政府日前刚刚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