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新车船税实施办法
日期:2007-07-16
轿车车船税每年多缴120元
今后,我区属小型客车的私家轿车每辆每年须缴纳360元车船税,比以前多缴120元税费。7月14日,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新车船税征收标准自本年度开始执行,与原车船税征收标准相比,其缴纳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了近一倍。
近期,自治区地税局将对车船税具体纳税事宜进行安排,缴税时间另行通知。
对于车船税的计税标准,《办法》进行了重新调整。其中,对载客汽车,明确地以座位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480元/辆/年;中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420元/辆/年;小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为360元/辆/年;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为240元/辆/年。
而我区的原车船税征收标准为: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每辆每年240元;20座以上,每年每辆300元。
同时,《办法》对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依据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按“净吨位”征税,调整为按车辆“自重”征税,即从今年起,上述车型按自重每吨每年60元征税。
此前,上述车型按净吨位征税时,载货汽车是每吨每年48元;挂车是每吨每年36元。7月14日公布的新车船税政策的调整,可避免车辆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需要,而少标车辆的实际载重量(净吨位),以逃漏相关税费。
《办法》还规定,摩托车一律按每辆每年60元征税。而原征税标准为,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税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税48元。
另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
据悉,新车船税仍按年征收,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须在每年3月底前缴纳车船税的,将加收每日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悉,该《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调整后的新车船税将起到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