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车船税新标准普涨三成
日期:2007-07-23
新疆实施新版车船税细则日前出台。7月1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根据新疆征管现状,暂不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征收车船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调整确定的新疆车船税税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增幅在30%左右。”
客车税额按下限确定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所有客车类型中,除微型客车保持原有税额标准外,其余三种类型客车的税额标准都是按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下限来确定的。
其中,对载客汽车,明确地以座位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480元/辆/年;中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为420元/辆/年;小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为360元/辆/年;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为240元/辆/年。
据了解,自治区原车船税征收标准为: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每辆每年240元;20座以上每年每辆为300元。
货车按车辆自重征税
同时,《办法》对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依据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按“净吨位”征税,调整为按车辆“自重”征税,即从今年起,上述车型按自重每吨每年60元征税。
此前,上述车型按净吨位征税时,载货汽车是每吨每年48元;挂车是每吨每年36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公布的新车船税政策的调整,可避免车辆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需要,而少标车辆的实际载重量,以达到漏税目的。
《办法》还规定,摩托车一律按每辆每年60元征税。而原征税标准为,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税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缴税48元。
“这次对载货汽车税额标准的调整,基本保持原有的税负水平;摩托车的税额标准有所提高,但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来看,仍是比较低的水平。”自治区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补缴差额不收滞纳金
实施细则规定,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车船税。纳税人可在今年补缴,也可以在明年缴纳车船税时一并补缴。对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同时对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动车辆,其2007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记者从首府交通管理部门获悉,乌鲁木齐机动车保有量为近20万辆,其中,私家车83587辆。
据悉,新车船税仍按年征收,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须在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税款(今年缴税时间例外)。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另外,自治区地税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自治区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期该办法有望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