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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日期:2007-04-04
办法规定对满足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等相关条件,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方式为即征即退,实行由国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确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市)适用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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