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车船税政今起实施 小客年税额调为480元
日期:2007-08-07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7月1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起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小型客车年纳税额调整为480元。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此次税额上调幅度不大,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负担。
据了解,与原有“两税”相比,黑龙江省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办法》根据车船的核定载客人数、排气量、自重等标准,制定了详细的税额标准(见右表)。
《办法》对免税车船做了明确规定,即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使用的外交车船。同时,取消了原有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免税条款。2010年年底前,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缓征收车船税。
据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将从2008年1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2007年度黑龙江省应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实施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于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的车船税。哈市此前车船税由交通部门代征,今年具体征收方式目前还未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