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0日收到欧盟理事会决定,欧盟对产自中国、巴基斯坦及越南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公司也在延期征收范围内。
公司自2001年7月被欧盟裁定对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的欧盟进出口商征收35.3%的反倾销税率,该税率一直延续至今。欧盟本次延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在延续征收期内将不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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