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索证管理规定出台 企业进货要验收并设置台账
日期:2007-10-29
日前,卫生监督部门出台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
文件规定,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餐饮业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文件明确,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名词解释:
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