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2008年第6号公告——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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