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通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次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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