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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入世六年来首遭败诉高关税有违承诺 日期:2008-02-17
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13日,由3名成员组成的WTO争端解决小组,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对中国的汽车零部件投诉案作出了初审裁定,认为中方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高关税的政策,违背了中国入世时的承诺,判决中方败诉,要求中国必须依照WTO原则立即终止这项政策。中国常驻WTO代表团14日在一项声明中说,中方正在认真研究初步调查结果,准备向WTO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在专家组作出此案的最终裁决之前,中方不对报告进行评论。 “翻案机会微乎其微” 根据WTO规则,判决一旦下达,若中国拒绝改变相关政策,上诉国家和地区将有权对中国实施制裁。 WTO专家组的初步调查结果要经过各当事方大约3周时间的审阅和评论之后才能成为最终结果,而最终结果还要经过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审议并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正式裁决。按照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还可以就正式裁决结果提出上诉。WTO关于此事的正式报告将在3月公布,中国还有上诉的机会。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认为改变判决结果的机会微乎其微,“迄今还没有哪个争端解决小组作出过与初步裁决不一致的最终决定。” 案件焦点 就中国对占车价60%或以上的外国进口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的政策,美国和欧盟2006年3月提起诉讼,加拿大同年4月加入进来。它们指称,该政策使进口零部件在中国汽车制造商眼中失去竞争力,外国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被迫将生产地转移至中国,导致欧美相关行业工人失业。 对此,中国坚称,此举意在阻止整车被拆成几大块进口,让外国公司得以避免整车的高关税。 宋泓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什么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在发达国家,整车和零部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而在中国则不然,双方对这个概念的界定始终争执不下,使这一官司一拖就是两年。 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周世俭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称,这项裁定毫无公平可言,是对发达国家的明显偏袒。周世俭说,中国对进口的整车征收25%关税,对汽车零部件征收10%关税,其间差别明显。许多汽车厂商大量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为成品车后销售。这样,通过进口零部件组装成的汽车比直接进口的整车价格便宜,变相规避至少15%的关税。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欧盟和美国于2006年3月正式在WTO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随后,加拿大也加入这一行列。该案统称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06年7月1日前,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发文,将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但美、欧、加要求中国彻底取消有关整车特征核定标准。2006年9月4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发言人表示,仍然有可能继续该案的WTO诉讼。2006年9月15日,美国、欧盟、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 而接受审理的相关措施则包括《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04年5月2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第4号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修订、替换、补充,执行上述文件的措施或者其他相关的措施。 目前,WTO专家组的三位成员已经就此作出了不利于中国方面的裁决,但这一裁决只是“临时裁决”,中方仍有上诉机会和辩解空间。不过,从过往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WTO专家组在作出终裁时大多未曾改变过此前的裁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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