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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发票管理制度存在瑕疵 日期:2008-11-20
现行饮食服务业发票管理制度存在瑕疵: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购待规范、细化,发票额度管理欠合理。由此如何调整已成为地税部门不容回避的话题。 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购待规范、细化 营业税征收存在起征点,现行标准为月营业额5000元,实际执行中各省略有差异;未达起征点户(月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经营户)免税。从这个角度来说,未达起征点户如果要取得发票应该是免营业税领用。但实际并非如此,地税部门一般采用代开发票的做法,饮食服务业未达起征点户要依率缴税才能取得发票。地税部门这一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其一、撇开大部分饮食服务业经营户账簿不全、不实不说,单大量的现金交易的存在,就给饮食服务业经营户月营业额的核定在具体操作上带来了不小的难度。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假以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等因素,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一直是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的制度硬伤。其二、营业税实行起征点之上全额征税,这意味着起征点之上的饮食服务业经营户要根据购发票的面额甚至高于发票面额依率缴税,若实行未达起征点户免税领用发票则有悖公平。由此,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是未达起征点户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对于月开出发票金额达起征点则全额征税,不允许其购买定额发票。一些地方出于管理便利的考量实际操作中采用未达起征点户依率缴税由地税部门代开零散票。根据年初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发票购领资格审批已取消,纳税人只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程序性获得了发票购领资格,即定额发票购领对象涵盖了未达起征点户。问题是未达起征点户购领定额发票采用什么方式,按月或按季亦或半年呢?数量如何界定?未达起征点户定额发票购领亟须出台一个统一规范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由哪一级地税机构制定呢? 饮食服务业发票额度管理应淡出 饮食服务业发票额度管理一直存在争议,纳税户与税务部门之间意见分歧的焦点在应纳税所得额与领购发票的面值存在差异上。在纳税户尤其是营业额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看来,领购发票的面值小于应纳税所得额令人费解,这意味着营业税纳税人要取得定额发票要付一定的“门槛费”。 举个例子,纳税户甲和乙的月营业额分别为4999元和5000元,假定其发票的月实际需要量均为面值3000元,应税所得率为8.475%,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同样是购领面值3000元的发票,甲为未达起征点户只要缴税254.25元而乙需缴423.75元。和甲相比,乙相当于多支付了169. 50元“门槛费”(俗称“月税”)。更有甚者,按实交税额除以实际领票金额将其误解为税负加重。 而地税部门更关注的是取得收入不开发票,未开票部分征税不到位,发票的实际需要量显然要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发票领购量主要是依据发票的实际需要量来确定。饮食服务业的纳税人实行以票控税。一般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规模等,通过调查测算,测算了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纳税人的开票比例和不开票比例,核定纳税人在营业额范围内的发票领购数量;超额领购发票的,必须对超额部分予以补税。问题是要确定发票的实际需要量并不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核定纳税人的开票比例的做法其科学性存疑,显然这种以需求量决定供应量的发票额度控制的做法值得商榷,这就是症节所在。再者,纳税户并非发票使用者,从以票控税的角度来看,当前迫切要做的是通过积极措施鼓励消费者索票进而将纳税户的涉税行为置于有效控管之下,使发票的实际需要量与营业额更加接近。最后,取消现行发票额度管理是发票购领公平的回归。现阶段,未达起征点户开零散票实行按面额依率缴税,行将进入实践层面的未达起征点户领购定额发票相信亦会循此实施。这一背景下,现行发票额度管理应该淡出,真的很难找到具说服力的阐释不让所有纳税人同时享有或同时不享有按面额依率缴税的权益。否则极易引发显性税负不公。现在迫切要做的是,抓住饮食服务业达到起征点的经营户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契机,严格落实按税控数据据实征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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