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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耕地占用税从3.50元提至17.50元 提高了4倍 日期:2008-12-08
根据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88号 )的规定,自2008纳税年度起,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原来的平均每平方米3.50元提高到17.50元,提高了4倍。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办法》明确,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此外,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 对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和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办法》明确,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这里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办法》指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是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三是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四是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此外,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减免税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办法》同时明确,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办法》最后明确,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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