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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行电子化监管企业来料加工免税管理有新规 日期:2008-12-08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沪国税进[2006]29号 )的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适应上海市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监管和电子化手册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的需要,上海国税局日前就上述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国税进[2008]44号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据悉,“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上海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补充规定》明确,本补充办法适用上海市实行海关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账册)、电子化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化手册)及外高桥保税区内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区内电子账册)等方式管理的来料加工企业。《免税证明》的开具,以出口企业与外商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及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合同中需注明来料名称、出口货物名称、加工收入等。一份合同开具一份《免税证明》。 《补充规定》明确,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向市财税三分局(下简称三分局)提供的资料补充规定如下: 1.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账册号、海关核算周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电子化联网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化手册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以及海关对区内企业前阶段来料加工业务已办理核销的《阶段核销结案通知书》(正本及企业盖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校验后留存复印件)。 采用上述三种电子化管理方式的企业,不再提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每次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区内电子账册企业不需附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第一批进料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不需提供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 4.在合同执行中发生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电子账册企业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可持企业书面报告、变更合同及相关材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电子化手册企业持经外贸委主管部门确认变更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变更证明等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加工企业发生变更的,电子账册企业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应持委托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电子化手册企业应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海关签发的变更证明资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企业迁移的,出口企业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原《免税证明》,向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补充规定》明确,对实行海关阶段核销办法的电子账册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税务机关核销时间为海关规定的核销日期+90天。如海关变更核销期的,企业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三分局提出变更核销期申请。对合同执行完毕但未到税务核销期的,企业按税务核销日期办理免税核销。 上海市国税局表示,本补充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对已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且正在执行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电子账册企业12月1日前海关阶段核销时涉及到的未执行完毕合同,如企业未取得《免税证明》,应在2个月内向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超过规定期限的,三分局将不予受理。其他未尽事宜,按沪国税进[2006]29号 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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