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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税明确汶川地震捐赠个税扣除政策执行口径 日期:2008-12-08
针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的捐赠享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优惠,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1号 ),对财税[2008]104号 文的执行口径中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表示,财税[2008]104号 文规定“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当年”,其纳税申报期(因应税所得项目不同而不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度;二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月(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5月12日起捐赠行为发生后至2008年底。 财税[2008]104号 文中“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全额”,应理解为公益救济捐赠额(包括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公益救济捐赠额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也不能结转下年抵扣。 财税[2008]104号 文执行的衔接。在财税[2008]104号 文下发前,纳税人已向汶川震区的捐款未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除经营所得项目外)的部分,可以在2008年余下的时间内重新计算继续扣除,直至2008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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