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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有变化海口每平方米35元 日期:2008-12-08
今日,从省地税局获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10月27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11月1日颁布施行。 该办法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它农用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作了相应调整。 据了解,办法对我省各市、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明确如下:(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为35元;(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澄迈县、临高县、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25元;(三)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每平方米为20元。国有农场(含市、县、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市、县、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该办法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对于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办法规定同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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