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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府确定免征增值税的医药用品清单 日期:2009-02-06
哈萨克斯坦官方媒体报道称,2009年1月26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决议,确定了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医药用品清单。 根据2008年12月10日出台的哈萨克斯坦税收法第255章“有关税收和其它强制性预算收费”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决议,确定了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医药用品清单,其中包括:药品和药剂;医疗(兽医)用品,包括康复整形用品、聋盲治疗辅助设备、医疗(兽医)器械;用于药品、医疗用品、康复整形用品、医疗(兽医)器械生产所需的材料、仪器和成套设备。 此外,在进口时免征增值税的医疗用品还包括:治疗嗓子疼的喉片和止咳药、用于生产药品和生产作为药品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香波的可可油和可可脂、用于保存隐形眼镜镜片或假眼的溶液、不能分装零售的外科手术和医疗用品等。 在这份清单中还包括温度湿度自动控制工业空调,专门用于为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车间保持适宜的环境;无行动能力的人所使用的代步车。这种代步车可以是手动的也可以是电动的,还可以使用其它机械装置。 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这一决议从2009年2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并在官方媒体上进行了公布。哈萨克斯坦政府此前做出的与此有关的决议自动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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