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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将把电动汽车豁免首次登记税措施的实施期限延长五年 日期:2009-03-20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18日建议,把豁免电动汽车首次登记税措施的实施期限,由2009年3月31日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 香港政府新闻网3月18日消息,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3月18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动议的决议案表示,动议通过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二项议案,把豁免电动汽车首次登记税措施的实施期限,延长五年,即由2009年3月31日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 在1994至95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实施电动汽车豁免首次登记税的措施,为期三年。这项措施的目的,是要鼓励市民使用电动汽车这种较环保的交通工具。 香港曾在1997至98年度、2000至01年度、2003至04年度及2006至07年度四次建议延长豁免期,亦获得立法会通过。现时的豁免期将在09年3月底完结。为继续鼓励更多市民使用这类车辆,财政司司长在2009至10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内,建议把这项豁免措施的实施期限再延长五年,直至2014年3月31日。 建议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5(4)条提出决议案,以实施上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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