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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止对韩丙烯酸酯征反倾销税 日期:2009-04-10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称,自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了解,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昨天公布的就是该调查的裁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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