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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 日期:2009-09-08
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网站9月7日消息,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9号公告、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2008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自2009年9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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