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9号
文号:2012年第29号日期:2012-06-27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
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
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
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
),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