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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上演"跨界演出" 日期:2014-04-29
核心提示:面对被含糊处理的“业务招待费”,有网友调侃,花样真多,这是游泳项目吗? 进入四月下旬,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已经接近尾声。值得玩味的是,公众关注度极高的“招待费”一词从部分央企及国企年报中消失了。与此同时,“其他”科目增长明显。比如,2012年曾以8.37亿元天价登上A股“业务招待费”榜首的中国铁建,2013年年报中此项直接清零,但“其他”一项则从22.4亿元增加至32.26亿元,一年骤增了9.86亿元,同比增幅44%。
部分上市公司“偷龙转凤”的把戏是否有违年报披露规定?“天价招待费”移花接木到“其他费用”的背后藏匿了哪些问题?招待费到底应该怎么管?带着这些热门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
没有硬性规定“招待费”玩起跨界演出
据相关统计,截至4月21日,两市共有1916家公司发布年报,这些公司去年业务招待费用合计77.50亿元。与2012年相比锐减了29.43%,总额少了约32亿元。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招待费超过1亿元的12家“公关大户”中,目前已有9家完成年报披露,但其中仅有3家选择在2013年继续披露该项费用,其余6家公司在2013年招待费用“归零”的同时,其它管理费用却突然大增。
比如,2012年曾以8.37亿元天价登上A股“业务招待费”榜首的中国铁建,2013年年报中此项直接清零,但“其他”一项从22.4亿元增加至32.26亿元,一年骤增了9.86亿元,同比增幅44%。还有上一年以7.8亿“业务招待费”排名第三的中国交建,2013年也直接归零,但其他费用则从9.95亿元增加到了11.6亿元。上一年以3.42亿元“业务招待费”排名第四的中国电建,2013年连“其他”数据也不再公布。2012年业务招待费“亿”鸣惊人而2013年隐而不报的还有葛洲坝、中国北车、中国化学等。
面对被含糊处理的“业务招待费”,有网友调侃,花样真多,这是游泳项目吗?
事实上,有关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公开问题,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正是央企们敢在招待费问题上玩账面游戏的原因。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在监察部、原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于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中,业务招待费被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但是,招待费公开的范围只在企业之内,而非对外公开。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业务招待费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未涉及企业“必须”公开业务招待费的内容。
虽然,在地方上也有一些尝试性规定,如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公开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及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但并未规定违反该条例应负的相应法律责任。
隐姓埋名的“招待费”有碍信披透明度提升
从2012年的数量庞大引发争议,到2013年的锐减甚至消失,央企们的“招待费”到底去哪儿了?其中猫腻引发诸多联想。
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与其说是“消失的招待费”,不如形容为“隐姓埋名”更恰当。上市公司通过会计科目的调整以隐匿一些见不得阳光的开支项目,其实早已是惯用的伎俩。
不过,对于“业务招待费”转变为“其他费用”的“跨界演出”,施志群指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此类调整本身并没有明确的特殊规定。
“然而,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论是央企还是民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才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方向。业务招待费从有变零,而其他科目数量激增,恰恰有碍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升。”施志群说。
对于,“其他费用”成为了遮羞布的原因,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管理费用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应该列支的是企业无法划分清楚或发生零星的日常相关费用,而且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一般也不需要披露“其他项目”的具体内容,所以,这让央企和国企看到了有空隙可钻,遂将业务招待费转计入该栏目。
据了解,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包括,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是正常和必须的,如果一分钱招待费没有反而很不正常,再由于‘其他费用’栏目在同期相应增加,这就不能不让会计报表使用者或阅读者将‘其他费用’的增加与业务招待费的减少相联系。”刘志耕坦言。
与此同时,受访专家更担忧的是,部分上市公司将“天价招待费”冲抵到“其他费用”中所滋生的弄虚作假、隐形腐败等问题。刘志耕透露,目前确有一些央企或国企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会务费、培训费的名义列入管理费用,反映在管理费用项目下“其他费用”栏目下,或单独设置“会务费”或“培训费”的明细栏目,即将在饭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让饭店在开具发票时填写为“会务费”,或即使是餐费,但在报账时将发生的招待费性质的餐费解释为为了培训工作而发生的餐费,从而回避业务招待费的问题,这些都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众所周知,所谓的‘发票买卖’一直屡禁不止,这样的做法可能会使得企业内部一部分人员获得更为宽松的‘买发票套现金’行为,滋生更多的腐败可能。”施志群说。
“财务报表科目发生变动应向投资者说明”
客观来看,业务招待费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是当下比较敏感的词汇。如何管好“业务招待费”,俨然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对此,刘志耕建议要先考虑三大前提,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个方面,只要企业按照合理、必须、真实原则使用业务招待费,且没有超过税务机关限定的比例和控制的总额,都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二是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限制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但央企和国企的主管部门可以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对业务招待费使用和报送使用情况的要求;三是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所以,不宜强制要求企业过度对外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在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披露的问题上,只要通过相关证券或会计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业务招待费的发生总额即可,如果上市公司不披露或披露得不正确,再按照违反证券或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即可。”刘志耕建议。
和刘志耕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不宜太细、太多、太深,应该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同,施志群建议国资委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央企的招待费做专项审计,甚至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向大众披露审计结果,让百姓看到一个清晰的招待费管理流程和结果;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在财务报表科目发生变动时,应向投资者说明,对有明显变化但不做说明的需追究责任。
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也表示,从净化社会环境的角度着手,建议相关监管机构有必要强制要求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进行单独披露。
本报短评:
“业务招待费去哪了”,这部抢占了年报出炉当期的节目,似乎已经沦为了一场掩耳盗铃的戏码。他们似乎忘记了招待费本是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删掉财务报表中的“业务招待费”本身就有违经营常识。
再者,公众关注的点并非招待费本身,而是数字背后滋生的弄虚作假、隐形腐败等问题。更何况,处于中央八项禁令和上年招待费披露后广受质疑的特殊时期,这种隐而不报如何能够回应公众质疑。
最后,借用网友“叭叭走”的一句话以示期望,“以前装都不装,现在还装一下,希望将来是装无可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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