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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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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2
37.出售住房收入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3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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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务3
73.信用担保免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号)
74.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1]15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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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免税
83.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税。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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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免税5
101.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212号)
102.“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27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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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
1.政策性银行减税。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9号)
2.金融保险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1]2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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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征后返
1.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6]32号)
2.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国发[1997]5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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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
1.个人幅度起征点。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细则第27条)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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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作税项扣除:(条例第5条)
(1)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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