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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税法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 [ 更多。。。]
专业人士解读新税法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有什么变化?企业应该如何操作?”随着新税法的正式实施,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相关问题。专业人士结合新旧政策,从三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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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不得超营业收入5‰ [ 更多。。。]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其实施条例也于2007年岁末由国务院颁布。昨日,省地税局专门举办企业所得税法讲座,详解企业所得税新变化。
据了解,新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让银行业和白酒行业受益最大。过去由于没有税收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这两个行业实际税率远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税前扣除
老个税中规定了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即每人每月为1600元,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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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分别按不同的规定处理,下面,笔者分别做出介绍。
内资企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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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处理差异解 [ 更多。。。]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笔者将业务招待费的核算与扣除有关规定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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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笔者将业务招待费的核算与扣除有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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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而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是由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份组成。此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要计入财务费用。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就弥补了原报表规定对销售收入组成的不足。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也就是要把原未计入销售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统统作为基数,而对原规定可作基数的“营业外收入”部分做了剔除,并规定将其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新文件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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