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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向外国法人征利息税 日期:2001-02-08
【新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据华沙有关媒体报道,波兰自今年1月起,
向总部不在波兰的外国法人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波兰议会通过的《法人所得税法修正法》,自今年1月1日起,总部或管理处
不在波兰境内的外国法人在波兰境内所获得的收入的20%作为所得税上缴波兰税务部
门。这些收入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由著作权及其衍生的权利所得的收入,
由发明创造权、商标、样品所得的收入。
如果上述纳税人所在国家与波兰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经纳税人所在国的中
央税务部门填写好波兰银行提供的法人所在地证明书,经波兰有关银行核实后,即可
免缴利息所得税。据了解,中波两国也有类似协定。 (a2001011600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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