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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公司购并的税收处理 日期:2000-12-07
【新税网北京12/07/2000信息】 瑞士对公司购并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收购被购公司的资产,对购方公司可以在使用年限内摊销折旧。购买的商誉
可在5到10年内摊销。购买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准予在使用年限
内进行摊销;对被购公司,出售资产(含商誉)发生的资本利得也应征收联邦和州公司
所得税,总税负约为25%。
对持有收购(瑞士)公司20%股权或者有200万法郎的瑞士公司股东,所收到的股
息依照参股免税规定免税。
2.收购被购公司的股票
等于被购公司出售股票给收购公司。其资本利得除符合参股免税规定免税的以外,
应征各种所得税,总税负约为25%。
合格的参股资本利得免征联邦公司所得税;至于州所得税方面,则因各州税法而
异。
被购公司个人股东收到的股息,按一般所得征税,总税负约为45%。
3.交换股票
符合公司重组规定的股票交换免征公司所得税。
4.公司合并
指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转让给合并公司。如果主要出于经济原因依法合
并,可以免税。合并发生的损失,不得减除,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处理为参股的减少。
此外,公司收购被购公司而新增权益资本,应按1%的缴纳印花税,但符合重组
规定的免征。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购销公司同为增值税纳税人时,被购公司的转让资产(含股
票)免征此税,但应报税务机关。(j20001130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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