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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出台公司回购股票的税收规定 日期:2000-12-07
【新税网北京12/07/2000信息】 瑞典原来不准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最
近,议会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准许瑞典上市公司在限制条件下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议会还对有关税收规定作了修正。新的规定从2000年3月10日起实行。
一、公司法规定
准许回购股票的必须是上市公司,并在规定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回购。
一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十分之一以上,如果回购后的股票
超过这个数额时,其超过部分应在6个月内售出,否则,该项股票在法律上视为失败,
应从公司总股本中减除。
公司回购股票应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决定。
二、税收规定
1.股东方面
股东转让股票给公司应视为出售股票。对股东个人,其出售股票发生的资本利得,
按3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公司股东,如果将原出售的股票列为库存资产的,其收
益并入经营利润。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征收的公司所
得税税率为25%。如果出售的股票未列为库存资产的,其资本利得按特别规定征税。
出售股票与其它证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公司经营的,只能从出售同类资产发生的
资本利得中减除,未抵销的损失可无限期结转。属于公司经营的损失,可从公司任何
所得中减除。
2.公司方面
回购的股票视为公司股本的减少,不发生税收问题。如果将回购的股票再转让出
去,视为发行新股本,对公司也不发生税收问题。
如果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再将回购股票转让给股东,该项转让仍不按应税股息处
理。(j20001130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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