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一项商标使用费征税的争论 日期:2000-12-07
【新税网北京12/07/2000信息】 产销制动器的德国某公司属LDD集团公司
成员。这个集团公司的所有成员都可用LDD作为其公司名称和产品标志。该德国公司
从1985年到1991年使用这个公司名称和标志,未支付费用。但从1991年8月1日起,支
付了商标的使用费,金额按净销售额的1.5%计算。德国税务机关将这项商标使用费
定性为股息,并据以征税。
当地初级税务法庭肯定了税务机关的决定,强调公司使用无形资产才能支付使用
费的原则。并认为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名称或以之作为产品标志的支付,不能视为商标
使用费。
该法庭认定,使用LDD标志未使产品销售的增加,尽管LDD的销售额从1984/1985
年的2.9亿马克增加到1991/1992年的5.84亿马克,增长了107%。但认定其原因在
于车辆产业发展的结果(该产业销售上升136%)。虽然承认纳税人股票市价已从9%上
升到17%,但仍然认定在许可使用签订以前,公司早已是这项产业中知名企业。
纳税人已将本案上诉到联邦税务法院,虽未作出裁定。但社会对此议论甚多。
有的税务专家认为,初级税务法庭所持理由很难成立。既然肯定该公司销售发展,
而且其股票市价从9%上升到17%,却不承认使用知名的公司名称是多种原因之一,
这就会使企业误解为只有对市场上不知名货物支付的使用费才能被政府接受。
许多税务执业人员对以上裁定也抱怀疑态度。认为,LDD作为产品标志,正表明
可能产生经济利益。他们希望联邦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肯定公司名称的权利作用。
对此德国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将考虑,如果联邦法院支持初级税务法庭的裁定,
纳税人可能不再使用公司名称的文字组成他们的商标。(j20001130011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