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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生效的哈萨克税收法典 日期:2000-12-07
【新税网北京12/07/2000信息】 为了使国家独立后新建的税收法令规范化、
合理化和现代化,哈萨克斯坦亟望建立新的《税收法典》。今年9月26日,政府将
准备已久的法典草案送议会,总统要求议会尽快审查批准,以便于2001年1月1日起实
施,该国财政部制订的关于三年内贯彻税收法典法案,即将出台。该法典涉及的税法
修改归纳如下:
一、对来源于哈萨克境内所得范围,新规定包括:对非居民提供的劳务(及工程)
的支付,即使这劳务用于另一非居民公司。
二、据哈《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视为哈税收居民,新规定扩及管理地
实际在哈的外国公司。
三、取消纳税人必须另外办理社会保障税税务登记的规定。
四、对社会保障税,根据工资额不同实行18%至26%的差别税率。
外国雇员如果是临时性派来工作的不征此税,目前对临时性的定义未作具体规定。
五、凡属政府强制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在计税中一律允许扣除。以便与该国《保
险法》解释一致。
六、建立税收上诉机构,以利处理纳税人对税收决定和审计结论的争议。
七、对纳税人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距离10%(现行规定20%)以上的,政府有权调
整其计税价格。对具体调整方法未作规定。
八、外汇损益一律计入纳税人应税的损失和收益。
九、对应收款超过三年无法收回的界定为坏帐,并准予扣除,但必须具有证明,
证实其在销售后一年内曾通过法律催债者。
十、公司税年报表原限定在次年3月31日前送达税务机关,现改为3月1日。
十一、对跨国公司总机构发生的管理费开支,分摊哈分公司的不准扣除,但新规
定,对其母国与哈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且有允许分担费用规定的例外。
(j20001130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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