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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土地税 日期:2000-07-13
【新税网北京07/13/2000信息】 巴西国土面积850万平方公里,人口1.
5亿,农村人口占其总人口的25%,全国可耕地面积3.1亿公顷。为保护农村耕
地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巴西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税,对城市土地及建筑物
征收城市财产税。
农村土地税是由联邦征收的共享税收,收入的50%划归所在的地方政府,其课
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它农业活动的土地。纳税人为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农村土地税按土地面积计征,以征收单位或称为标准单位为具体计税依据。一个标准
征收单位包括的土地面积由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如在
里约热内卢州,一个征收单位是2公顷,圣保罗州和巴西利亚区为5公顷,玻布利亚
州为30公顷,亚马逊州则为100公顷。征收单位的具体确定办法,是用某一地区
的所有农村土地面积,减去房屋占用地面积,减去森林用地,减去其它不用于农业生
产的土地面积,再以适当的方法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应税土地所处的自然地理条
件和经济情况,包括级差地租在内。如果土地肥沃、交通便利、距离城市较近,征收
单位所含面积就小些,反之,所含面积就大一些。
农村土地税实行累进税率,从0.2%到3.5%,共22个级次,考虑到农民
的纳税能力,税法规定对某些土地免税,包括:由土地所有者及其家人耕作的不超过
25公顷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和其家人耕作,并雇请少数其他人员帮助的,不超过
1个征收单位的土地。
为鼓励农民合理使用土地和创造更多的效益,税法还规定对生产效益高和土地使
用率高的纳税人,可给予降低税额90%以内的优惠待遇。生产效益是以联邦土地改
革垦殖委员会按巴西各地区的40种主要农产品产量制定的参数表为基础进行衡量。
反之,对使用土地用于农业的面积低于规定数的,要在原有税额上加征税收。税率的
增加幅度第一年不得低于2%,第二年不得低于3%,第三年和以后年度不得低于4%。
巴西对城镇土地课征城市财产税,属地市政府征收的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
责征收管理,收入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费用支出,以加强对城市的建筑、住宅、土地划
分和利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纳税人是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城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而联邦政府、地方
政府、外国政府机构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国家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占用土地;某些社会
公益事业团体机构办公用房屋和占用土地免税。对于城郊相邻区域,如土地不作为农
用,且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要有以下两项设施: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
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的,就应视为城市土地,缴纳城市财产税。
与农村土地税不同,城市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估定价值。
税法规定了复杂的评估程序,但一般都以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投资价额为基础。影
响评估价值的因素有:土地位置,课税区域,土地面积大小,交通条件,房屋大小、
新旧、使用条件和附属物、公共设施配备情况等等。估价工作由各地专门的评估机构
进行。城市财产税的税率由各地议会自行制定,一般是比例税率,且比较低,通常不
超过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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