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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所得税法的新修改 日期:2000-07-07
【新税网北京07/07/2000信息】 今年1月1日生效的斯洛伐克所得税法修改,
主要内容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一)税率及级距的调整:如原规定第1级税率15%,适用于年所得6万克朗以下,
现改为12%,适用9万克朗以下,最高税率42%不变,但适用所得额从108万克朗提高
为112.8万克朗。
原规定税率为超额累进7级,现合并为6级。
(二)年基本扣除额从2.1万克朗增为3.87万克朗,但取消雇员另加年扣除3600
克朗或8400克朗(双人)。
(三)取消对外国专家按工薪额另加扣除30%的规定。
(四)对自营业王实行简化征收,按毛收入大小乘比例税率2%至2.5%计征。
(五)自营业主新办企业,并至少雇用两名失业超过半年者,免征该业主个人所得
税3年。
(六)农民销售产品,按销售额扣除成本65%,余下乘7%比例税率计征。
二、公司所得税
(一)税率从40%降为29%,农民办企业,实行15%的特别税率。
(二)企业亏损允许在以后五年内的利润中冲抵,每年冲抵20%,但在结转期中又
发生亏损的不予冲抵。
如果亏损在以后5个年度内无利润可冲抵,则可从尔后获利的第1年度起计算冲抵
5年。
(三)为补偿通胀损失的折旧计提,对规定时间前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格加1倍;购进
无形资产的价格加3倍,无偿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得提取折1日。
(四)转让定价规定:原用于外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现适用于国内企业之
间交易定价违背市场原则的,对此,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税利润。
(五)民间商业利息列支,允许按国家银行规定的1.4倍计算。
(六)凡在2003年1月1日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出口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超过60%的,
其投资额100%可在应税利润中分5年扣抵,每年扣抵20%,另享受5年免征公司所得税。
(七)对设在避税国法人单位提供劳务收取的报酬,雇主在交纳社保税时,其税率
另增20%(从15%加为35%)。避税国名单由《所得税法》细则列举。
(j20000615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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