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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若干修改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去年,新加坡议会先后通过了所得税
和印花税修正法案:
一、所得税
(一)在1999征收年度,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所得额一次性减征10%。
减征的所得分配给股东时可作为免税的股息。但该项减征不适用于对非居民所征
的预提所得税。
(二)设在新加坡的公司如要减少资本,事先须经法院批准。减少的资本,新
法案处理为股息。
(三)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和在其它国家注册但在新经营的公司,现在均可回
购本公司股份。在公司环节,不分证券市场内外的回购,公司支付给股东的金额
一律处理为股息;在股东环节,证券市场内的全部购价处理为销售收入,不作为
股息;证券市场外回购的购价则处理为股息(从认购资本中支付的除外),总之,
是否征税视回购的资金是否出自应税利润而定。
(四)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在1999年2月27日至2003年2月27日内发行合格
债券的所得,如果该项证券不是以该公司在新经营获得的资金购买的予以免税。
在这时间内,对列为政府证券主要经销人的金融机构,买卖政府证券的所得免税;
对发行合格债券的利息给予免税,或给10%的优惠税率。
(五)从1999征收年度起,放宽呆帐准备的提取标准,可按合格债权与证券投
资的价值提取2%至3%。
二、印花税
(一)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所有凭证实行电子印花,纳税人通过电子基金缴纳
印花税。
(二)租赁中如果租金不确定或低于市场价时,新规定印花税局有权按市场价
核定征收印花税。
(三)对未按法律规定及时贴花的凭证,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属于企图偷税
的,或伪造凭证的处1万元的罚金或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两者并处;抗拒或阻碍
依法执行公务,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j20000530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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