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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2000年预算案对税收制度作重大改革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南非财政部于2000年2月23日公布其2
000年预算案,其中对税收制度作重大改革。
一、从来源地税基改为国际较通行的、居民全球收入税基。即2001/02核税
年度起,该国居民公司及个人均将就其全世界所得征税。非居民仍仅就其来源于
南非的所得征税。
二、由于税基的上述改变,凡南非居民收到的外国股息均开始征税,而来自
南非国内的股息仍继续免税。但如系来自一些经批准国家的股息,原所得至少应
按27%税率征税,而且股息收受人持有付息公司股份10%以上时,也可以免税。
应征税的股息可享受外国税收抵免,但不适用“二级公司税抵免(Secondary taX
0n companies〈STC>Credit)。”
三、自2001年4月1日起,对本国或外国资产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凡该日以
后发生和实现的资本利得均征此税。对2001年4月1日以前购入并在以后售出资产,
只就2001年4月1日以后应归属的资本利得征税。
四、公司税税率30%不变,另对分配的股息再征“二级公司税(STC)”12.5
%,实际税率合计仍为37.77%。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全部降低,原累进6级税率为19%、30%、35%、40%、
44%、45%,现降为18%、26%、32%、37%、40%、42%。
六、信托组织所得税原两级超额累进税率为35%、45%,改为32%、42%。
(j20000530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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