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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今年生效的税法修改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2000年1月1日生效的罗马尼亚税法修
改其特点是大幅降低税率和坚决废除减免税:
一、公司所得税
(—)税率从38%降为25%,对出口经营所得,而且其外币收入存入罗国家银
行的税率为5%。
(二)从今年2月21日起,废止1994年至1997年先后三次的对外资企业一系列
的减免税规定,以及《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和《对旅游业税收优惠》等规定,
只保留对免税特区及不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规定。
(三)几项扣除新规定
1.凡属商业性质违约的罚款及货款逾期利息,应有别于违法罚款及滞纳金,
准予扣除;
2.经营租赁租金及融资租赁利息都准予扣除;
3.企业营业性出差费用,赁证确实的准予扣除。
(四)对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计征,按其受雇全日制人员的人数核定所得额;并
以38%税率计征;凡雇员1至2人的所得额为8874列依,3至5人的为2.78万列依;
6至8人为5.44万列伊;8人以上为11.04万列依。
二、个人所得税
税率不变,但各级税率适用的所得额提高,无异于降低了税率,如最高税率
适用的所得额从117.18万列依,提高为500万列伊。
三、增值税
(一)标准税率从22%降为19%,取消低税率11%,适用此率的销售一律改按
标准税率征收。
(二)出口仍适用零税率,但其外币收入必须通过罗国家银行存取。
(三)取消对进口用于投资的货物免税。 (j20000530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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