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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若干新修改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一、所得税法修改
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如下:
(一)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5%降为31%。
(二)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40%降为32%。
(三)对某些消极性投资所得(如证券等)的预提税税率从25%降至15%。此项
降低原规定只适用于本国居民,但从4月1日起,也适用于非居民。
(四)放宽对交纳退休基金的扣除。
雇员及自营者交纳的计划内退休基金,准予扣除;交纳计划外的退休基金年
不超过1.2万克朗的也准扣除。
雇主交纳雇员的退休基金,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均准扣除。
(五)据今年2月27日议会批准新的鼓励投资法案,对投资500万美元(以前规
定1000万美元),而目新安置就业300人的新办企业,免税期最长为10年;如是
投资于老企业,免税最长期为五年。
二、增值税法修改
(一)2000年4月1日起,对饮食、旅社的服务收入适用的5%低税率改按标准
税率22%征收。
(二)对非居民旅行者在捷一日内购物值超1000克朗的,并目购后30天内携带
出境者,准予退税。
非居民企业的进项退税按对等原则,即其居住国也实行此项退税的准予退税,
但不再要求该居住国必须与捷签订过国际税收协定。
(三)据欧盟建议,2001年起撤消旅游者购物免税(增值税)商店。
(j200005300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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