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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对回购股票的新规定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南非的公司法修改法案于1999年6月3
0日起生效,该法案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公司因回购其股票作出支付后,能在正常营业中偿付其到期的债务,并
且其负债不超过其资产。
二、若因此种回购使该公司除了可兑换或可赎回的股票之外没有别的股票可
发行,则该公司不得回购自己的股票。
三、此项回购,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对上市公司可回购的股票
数目必须加以限制。如果该公司在每一财政年度的某特定级别的股票在一般购买
中不超过其股本的15%,则该公司对该级股票的回购不得超过其发行股本的20%。
为了反映公司法的修改,该国已对所得税法作出以下变更:
①对公司所得税分两次征收,一是对利润征35%;二是对税后利润(股息)征
12.5%的二次税(STC)。如果由于股票回购减少了应分配的利润,则该回购的支
付应视同股息支付而对公司征二次税。
②偿付给股票交易商在回购股票交易中的酬金,如果这酬金来源于应分配利
润,也应视为股息分配而征税。 (j200005300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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