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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对农业用地征收特别税 日期:2000-06-09
【新税网北京06/09/2000信息】 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日
前通过一项法令,政府将对荒芜农业用地的所有者征收特别税。
根据这项法令,塞尔维亚政府将根据荒废土地的等级向土地所有者征收每公
顷1万~5万第纳尔(按官方比价,1美元折合11第纳尔)的特别税;对于非农业
土地所有者荒废的果园和葡萄园,每公顷将征收5万第纳尔以上的税收;对拥有
灌溉系统的农场,每公顷荒废土地将征收10万第纳尔的特别税。
这项法令还对那些企图不缴特别税而继续拥有土地的所有者作出惩罚性规定。
法令规定,如果应纳税者不缴纳该项税收,主管部门将在纳税最后期限的一个月
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用户,使用期限为10年。
塞尔维亚农业部长巴博维奇指出,目前在塞尔维亚共有25万公顷农业用地荒
废,每年有10公顷耕地变成草场和牧场。此外,40%的耕地的所有者并非从事农
业。因此,巴博维奇强调,通过这项法令将提高农业用地的使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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