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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的加拿大GST法修改 日期:2000-04-26
【新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去年,加拿大对商品劳务税(GST,
同增值税)作些修改。主要有:
一、卖主出售或转让应收帐款(Receivables),其中应否包括GST(还可能包
括省的零售税),现修改为,对1998年12月10日以后转让或出售的不包括任何G
ST。
二、为适应某些免纳GST的人出售资产后随即又返租的情况,新规定,对应
纳GST的仅限于租金超过出售价格的部分,并按租赁期分摊出售金额。
三、对紧密型关联集团的成员在集团内可以无偿供应某些财产与服务,因而
不纳GST。新规定改为,此项免纳只限于该集团至少有90%是直接或间接的共同
所有权。此项修改拟扩大到合伙企业。
四、纳税人的客户所欠债务无力清偿已予注销时,纳税人可通过申请退还原
纳GST税款。对紧密型关联集团成员的金融机构从集团内另一公司购买的应收帐
款,也可申请这种坏帐损失减免,但新规定取消这种范围的扩大,只有财产或服
务最初供应者的客户所欠债务成为坏帐时,才可申请这种优惠。
五、零售商常用摊销津贴来补助广告费或其它促销工作。新规定明确为,推
销津贴不视为零售商对提供服务的支付,因而不要求其扣缴GST。
(j2000041501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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