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库曼的几项税法修改 日期:2000-05-29
【新税网北京05/29/2000信息】 土库曼斯坦1999年8月生效的税法修
改,主要是:
一、企业利润税仍保持行业差别税率,如一般企业25%,银行30%,易货交
易、代理业、经纪业等35%。
对产制新产品第一年免征企业利润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二、小型企业征税新规定,小型企业指雇工人数,在经纪业、商业不超过10
人;在工业、建筑业、修理业,以及未列举的其它行业不超过50人。上述企业可
在以下两种征税方法中选择。
一是按现行规定,就纯收入计征利润税,税率:工业、建筑业、修理业、商
业、经纪业等10%;其它行业20%。
二是按毛收入计征利润税,税率:工业、建筑业、修理业20%,商业24%,
其它行业22%,按此法征收的不再征增值税和财产税。
三、外国公司在土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连续超过6个月的视为常设机构,
其经营利润在土征收利润税。 (j2000051501203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