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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笔记本电脑:一样的消费,异样的对待 日期:2000-05-29
【新税网北京05/29/2000信息】 日本东芝公司最近成了中国各大媒体
的关注对象。
1999年3月,东芝笔记本电脑的两名美国用户以“电脑内置的FDC
(即笔记本电脑软驱控制器的英文简称)半导体微码有瑕疵,存在引起存盘错误
而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为由,提起诉讼。今年3月,在美国,双方达成和解,
东芝公司决定,拥有或租用1985年以后生产、由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销售
或分销、带有一个软驱和软盘驱动控制器的任何型号的东芝便携式或笔记本电脑
的所有美国用户,都可获得东芝公司提供的和解金,共计10.5亿美元。东芝
公司在美国的笔记本电脑用户有50万,而在过去的5年内,有消息说,东芝公
司向中国大陆销售了20多万台的笔记本电脑,而这20多万户的中国人只能得
到东芝公司提供的补丁软件,得不到任何赔偿。据说,东芝公司依据的是中美法
律制度的差异来作出对中美客户不同的对待。
花更多的钱买回来同样的产品,有同样的瑕疵,在美国就有现金、购物券及
其它的优惠,而在中国却只有一块软件补丁,看起来总是觉得有些商业歧视的意
味。对中国消费者及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日本经营者采取避重就轻、
避实就虚的处理态度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比如,前几年发生在北京的丰田跑车事
件就是证明。 我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从买来的第一天起就开始出毛病,用了一年
多,经常在正用得起劲的时候突然死机,告诉你“非法操作”。总以为是自己的
电脑水平低,总以为它是世界的知名品牌,从未考虑产品本身有无问题。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得承认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产品出现问题后对追
讨损失并不热衷,而且,可以说我国的大多数消费者都是如此,以后看来还得多
根弦。
作为政府部门是否也应该引起对这一事件的重视呢?这次东芝公司依据的是
美国的一条法律即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瑕疵,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
给予赔偿,而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法律只规定了损害赔偿。随着我国对外
开放的不断扩大,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对经
营者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维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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