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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确定个人收入的方法 日期:2000-02-15
【新税网北京02/15/2000信息】 前些日子,在与阿龙夫妇聊有关在美
国纳税的话题时,我对美国的税收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此后一有机会就
拉他出来侃侃。
这回,阿龙给我讲了在美国有关如何确定个人收入的几个小故事。
在美国,对于收入的概念直到现在都没有法定的规定。因为人们一直无法找
到一个能概括各种情况的收入的定义。所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具体事例最省事
的办法就是找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员,让他们去解决。
阿龙曾在1999年9月5日买了Q公司的股票。当时他以每股10美元的
价格买了1000股。月底,Q公司股票涨到12美元了。阿龙想抛出这100
0股股票,那阿龙的收入到底怎么确定呢?是12000美元,还是2000美
元?对于这个具体事例来说,在确定资产的价值增加的问题上,如果这笔股票没
有交易,从会计的角度和税收的角度都不记入收入,只有等股票卖出后才能确定
收入。后来,阿龙还是以12美元的价格卖出了股票。这时他的资产增加了,就
要缴税,可怎样缴税呢?在美国,确定收入是否发生一般可以参考三个原则:收
益形式原则、资本回收原则和间接经济收益原则。
根据资本回收原则,阿龙的这笔股票买卖的收入为2000美元。
阿龙的好友阿明在美国曾出过一次车祸,责任完全在对方。为此,阿明提出
了索赔条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奖金损失5000美元;医疗费20000美元;
对责任司机惩罚性赔款7000美元;三项总计32000美元。法院后来如数
判给了他这些赔偿金。但是,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这些赔偿金使阿明的个人收
入增加了,就要缴个人所得税。可是怎么缴呢?根据资本回收原则,阿明的律师
是这样为他代理的:
5000美元的工资奖金补偿应按工资奖金对待,应纳税;医疗费是对人力
资本的补偿不需纳税;得到了惩罚性赔款属于收入,要纳税。
这两个事例都是根据资本回收原则办理的。在美国根据这个原则制定的税法
条款很多,它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而收益形式原则指的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是货币形式,而是以减少债务、
得到服务、增加财产的形式,只要纳税人以这些形式取得了收入就都应该算作收
入。比如:一位教授用自己的时间为一个大学生补课,而这个大学生又以打工的
方式为教授家做家务。虽然两者没有商定付给对方劳务费,但是按照当地的市场
价,补课的费用为700美元。也就是说,虽然教授和大学生没有收取对方一分
钱,但是教授和大学生在各自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都应记入700美元的收入。
除非两个人是自愿的,不要求对方付出相应的服务。
还有一种原则是间接经济收益原则。阿龙给我讲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公司
的部门经理驾驶着公司免费提供给他的奔驰轿车。以前,美国人公认这是公司给
经理的福利不用纳税,而在1984年以后,国会判定,薪外福利应该纳税。
以上的例子只是简要说明,在美国,政府是如何确定纳税人收入的。但是,
有些具体问题很复杂,要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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