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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茨评联合国协定范本的税收情报交换 日期:2000-03-02
【新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西班牙巴伦西亚大学法学教授普拉茨
在《国际财政文献公报》(英文版)1999年12月号刊中著文,对联合国税收协定范
本第26条关于税收情报交换规定进行评述。摘要如下:
一、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下,各国为竞相吸引外资产生了有害的税收竞争,而国际税
收筹划日益盛行又为国际避税提供了大量新机会。如果某国为了税收竞争而拒绝
提供税收情报,实际上是对有关国税收的伤害,因此,需要各国税务当局在管理
上加强国际合作,交换税收情报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措施。
(二)由于资金、劳力和技术等跨国流动加速,日益众多的纳税人卷入税收协
定网络。为了正确遵行协定,更需要把国际互助与情报交换渠道大大拓宽。
(三)加强交换税收情报,可以保证有关国获得公平的税收份额,还可保证有
关国居民在获取外国所得时,得到应有优惠和防止重复征税。
目前此项交换存在问题主要是:有些国家为吸引外资不愿提供情报,导致情
报需要国的稽查与审计形成一种妨碍,从而损害了该国的正当利益。另外,情报
交换还要依据各国国内法规,往往因此也会受到诸我限制。
二、联合国范本26条规定的特点及其作用
以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相比较,尽管各自26条对此项交换的规定基本相
同,但前者有两个规定是后者所没有的:
(一)规定“要提供防止欺诈或偷漏税收的情报”。
(二)规定“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
技术,包括适当地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对支持这一措施,该范本《注释》又
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联合国范本26条已成为保障各缔约国与涉及的纳税人共同利益的有力工具。
新的电子通讯的发展,实现了资料处理与移送的网络化,使跨国资料交换更为便
利、迅速、准确和有效。从而有利于协定的全面实施、降低税收成本和密切国际
经济的联系与合作。
三、几点建议:
(一)范本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
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
相抵触的情报。……”文中所说“必需的”和“与本协定不相抵触”,往往成为
拒绝提供情报的托词;有必要把“必需的(Necessary)”修订为“有关(Relevan
t)”等等。
(二)交换情报需要两种机制,一方面应建立例行、经常的情报交换机制;另
方面还应建立特殊交换机制,以便对特定跨国纳税人进行稽查时,有关国能及时
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与数据。
(三)按照各种协定范本的规定,情报交换只限于各种类型的所得税与财富税,
但实际上跨国逃税包括多种产品税和消费税,因此,情报交换的税种,不一定受
协定范本的限定。
(四)情报交换肯定是互惠互利的,但不可能体现在一时一事的完全对等。只
有大大发展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合作,才更能反映各合作国的共同利益。
(五)但为了全面实施税收协定,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更应注意对跨国纳税
人与各国税务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障。
(六)应该参考一些国际税收管理的多国协定内容。这些协定一般包括跨国联
合稽查、会同稽查、文件交换与某些情报的自动交换制度。这些内容都应通过协
商写入双边协定的情报交换的有关条款之中。 (j20000215004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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