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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的涉外税收规定 日期:2000-03-02
【新税网北京03/02/2000信息】 澳大利亚政府最近对涉外税收作出一
系列新规定,拟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
一、关于应税所得的国际分配
(一)资本弱化的新规定
1.现行规定以国外借款额来衡量是否违反弱化资本规定,改为按借款总额
来衡量。
2.对弱化资本的测定实行双重控制:一是债务总额与资产权益之比不得大
于3∶1;二是其利率必须符合公平独立原则。
3.弱化资本规定扩入到在澳经营的多国企业控股的、非证券投资的受控外
国公司(CFC)及其分公司。此项扩大,有望随之取消现有的对投资外国利息扣除
的限制。
(二)修改双重征税协定(DTAs)
1.对非证券投资支付外国的股息,降低其预提税。
2.在将来制订DTAs中,应包含无差别待遇条款,以保证对非居民投资者的
税收对待等同于居民投资者。
3.对已经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贸易伙伴国,考虑与其重新谈判修改。
4.对澳大利亚DTA政策进行全面审查,以保国际投资的税收环境不因此受
到损害。
(三)防止“非商业亏损”在应税所得中冲抵,尤其严防以“插入公司”(int
erposed companies)亏损冲抵。
二、关于澳大利亚人对外投资
(一)汇回股息,对其国外已经交纳的股息预提税(DWT)归集抵免至15%以内,
即使在国外免征此税也应予抵免,此举旨在鼓励国外利润汇回澳大利亚,并把个
人通过澳公司投资外国公司和个人直接投资外国公司的待遇统一起来。
(二)新办企业税收规定和国外所得免税将适用于信托单位。
(三)政府将同新西兰讨论对通过西兰公司到澳大利亚的投资,实行一种透明
的税收抵免机制。
(四)简化和强化对外国信托的管理。主要是:
1.取消1989年4月12日前对信托让与人的免税。
2. 对上述让与人成为澳居民之前,让与的财产或劳务的免税予以取消。
3.上述规定导致信托解散而分配的财产,应征税10%。
三、关于外国人在澳投资
(一)对国外汇入澳大利亚股息的免税扩大及通过非居民投资者投资的证券股
息、外国分公司所得及资本利得等。
(二)实行专项反避税措施,以对付非居民在处置外国实体(拥有澳人财产)中
避税。
(三)对利息免征预提税不适用于在澳发行的政府证券利息,现在海外发行的
证券利息的免税仍继续。 (j20000215006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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